近日,國家發展改革委修訂發布了《煤炭礦區總體規劃管理規定》,旨在規范煤炭資源勘查開發秩序,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煤炭資源,保障能源安全穩定供應。
國家能源局有關負責人介紹,此次修訂將《煤炭礦區總體規劃管理暫行規定》名稱修改為《煤炭礦區總體規劃管理規定》。修訂后章節框架保持不變,共六章,條款由二十四條增加至三十條,更加注重規劃的科學性、制度的約束性和政策的實效性。主要修訂內容包括更加突出保障能源安全要求、進一步強化生態文明建設要求、更加注重規劃工作的科學規范、持續深化煤炭管理制度改革要求等四個方面。
《規定》更加注重規劃工作的科學規范。一是提出了礦區內煤礦規劃產能規模確定、礦區及井(礦)田劃分必須科學論證并確保經濟技術合理,進一步提高礦區的集約化規模化開發水平;二是強化了礦區內煤礦開發順序要求,在規劃評估工作中增加了相關內容,更好與國家綜合能源規劃、煤炭發展規劃相銜接;三是增加了規劃審批部門對規劃編制工作的窗口指導,強化編制應遵循的政策法規要求和技術經濟原則,提高規劃編制的科學化、規范化水平。
《規定》明確,礦區內煤礦應在規劃確定的產能規模內組織建設生產,增加產能超出規劃確定規模的,應先組織修編或局部調整礦區總體規劃并獲批或同意后,再履行相關手續,將生態環境影響控制在規劃及規劃環評確定的環境承載范圍內。
《規定》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上述負責人表示,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將加強組織協調和宣貫解讀,強化對煤炭礦區總體規劃工作的統籌指導和綜合監督管理,推動《規定》落實落地,為發揮好煤炭兜底保障作用提供制度保障。指導各省級煤炭礦區總體規劃管理部門充分認識《規定》頒布的重要意義,認真抓好實施工作,結合工作需要和本省區實際制定省級部門審批的煤炭礦區總體規劃及煤炭資源整合區規劃管理細則,高質量編制煤炭礦區總體規劃,提高煤炭資源集約化規模化開發水平,強化規劃實施情況評估,增強規劃的指導性、約束性,進一步推動煤炭高質量發展,保障國家能源安全穩定供應。